2024年8月7日17时许,在归朝镇归朝村都楼小组《2024年归朝镇祼房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事故的原因************总工会、归朝镇党委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形******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0日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8月7日21时30分死亡。
二、事故涉及相关单位
******有限公司文山富宁分公******居住点)承揽方,在事故调查期间该分公司未提供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资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等资料。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张某举1人死亡,由于赔偿费未赔付,无法估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数额。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此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系张某举未按照高空作业有关规******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有限公司文山富宁分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法定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负主体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局对事故责任依法查处;二是民事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执行。
(二)张某举。作业一线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陈某勇。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将安全管理转嫁给具体施工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公安局立案侦查。
******有限公司文山富宁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未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建筑行业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未监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法定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公安局立案侦查。
******有限公司文山富宁分公司登记负责人,未参与公司实际管理和经营收益,不承担领导责任,但对公司管理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政府。作为2024 年归朝镇祼房改造项目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事故信息事实。涉嫌违反************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二是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富宁县纪委县监委调查。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反映了在建筑工程发包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相关条件审核把关不严,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管理缺失,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层层失守,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和项目施工备案,确保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抓实监管责任。二是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意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编制应急预案,按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要培训并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